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回执只是一个接警的证明而已,案件的经过是制作成笔录在经办民警手上。一、报案回执单:是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二、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规定,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三、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四、派出所报案回执发挥了提供报警依据、方便群众继续报警联系、便于群众监督投诉和改善内部接警管理等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报警难问题,有效地密切了警民关系。五、派出所在接受报案后,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及时送达报案人和案件主管部门。然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受案材料报领导审批。法律依据:《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可以申请人民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进行立案监督。人民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的,应当要求机关在七日以内说明理由。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人民认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人民要求机关说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后,机关在七日以内既不说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人民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经审查案件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机关报案、举报、扭送的,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应给报案人、举报人、扭送人《受案回执》,报案人、举报人、扭送人不要《受案回执》或其他原因无法送达的,应当电话通知报案人。举报人、扭送人,并在《受案回执》上标明。在该案件不在机关管辖范围的,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是不给《受案回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六条 机关的人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