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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的本级法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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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_的原则,是行政 诉讼 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 (1)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审_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 (2)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只要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 证据 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 显失公正是滥用权的表现之一)、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3)人民审_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

法律客观:

《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合同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三)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
(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条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部门就行政机关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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