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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财产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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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需要向提交财产申报表,并提供个人财产情况。如果被告未能全部履行义务或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查询被告的财产信息:通过与被告的来往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合同等文件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去被告的房产所在地房管局查询,向申请调查令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或者申请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

法律分析

1、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后,就不再需要进行财产申报。

2、如果未履行或者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向提交财产申报表,并提供个人财产情况。申请财产保全需要调查被告财产信息并将相关财产线索提交给。这通常通过以下方法来查询被告的房产、银行账户信息:

- 通过与被告的来往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合同等文件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

- 如果被告是企业,可以去工商局调取被告的工商档案,通常会提供被告的银行开户信息等资料。

- 查询被告的房产,可以委托律师去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一般要去被告的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房管局先查询被告的房屋坐落信息及房屋登记信息的存根,然后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查封、抵押信息。

- 向申请调查令,到银行调取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

- 申请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目前,全国上千家银行都已纳入执行查控系统,通过该系统就能对被告银行账户实施查询和冻结措施。

结语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向提交财产申报表,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档案、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途径,了解被告的财产信息。申请调查令,可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二条人民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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