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异常名单的后果如下:
一、市场黑名单。那些逾期未报送的市场主体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3年未报送年报的,将直接“拉黑”进入严重违法的市场主体“黑名单”,届时企业贷款将会受限。经营异常主体在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受到或者禁入。
二、信用受损。如果存在失信行为,被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企业将伴随“终生”,想做自己的品牌或者产品的时候,信用会遭到质疑,在与他人合作时,往往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同样会受到阻碍。
三、负责人受。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个体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综上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