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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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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一、申请执行异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执行异议的法定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十七条人民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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