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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能否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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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提起确认之诉。

人民在审理确认之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诉讼标的物是否被人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审查,以防止案外人通过确认之诉恶意串通规避执行、侵害债权人利益。在诉讼标的已被人民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确认之诉案件审理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人民出具调解书的,原则上不予准许,人民应当在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一、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期限是多久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

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提出;后者由执行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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