枰培教育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承运人赔付后能否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承运人赔付后能否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来源:枰培教育


(一)承运人对实际侵权人行为负责,实质上为一种违约责任。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的规定,承运人负有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承运人违反上述义务,造成货物灭失损坏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就此而言,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应予注意的是,承运人自己对货损虽无过失,有时也要按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首先承担货损责任。因为,依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后款,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依据《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包括对实际侵权人的行为或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即使承运人自己对货损没有过错,亦同。这时,虽然实际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负的为过错责任,但有直接过错的只是实际侵权人,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并无直接过错,承运人系对他人的行为和过错负责,所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当然,承运人欲免除自己的责任,可以实际承运人也没有过错(包括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或实际承运人也可以享受法定免责为抗辩,或者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以海上货运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运人对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为抗辩。

(二)实际侵权人是最终责任人(亦称终局责任人)。既然承运人只是依法应承担货运合同上的货损赔偿责任,其本身对货损并无直接过错,所以依《海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承运人可以对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这时,实际侵权人是货损的最终责任人。追偿分两种情况:一是承运人和实际侵权人对货损都有过错,承运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按共同过错中实际侵权人的过错比例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二是承运人原来没有过错,可以向有过错的实际侵权人追偿全部货损。

(三)承运人追偿时处于货方的法律地位。承运人应证明已向货方实际赔偿,这是承运人取得货方地位而有权追偿的前提。此外,承运人还须证明实际侵权人对追偿范围内的损失负在责任。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