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主要特点包括显著性、独占性、价值和竞争性。商标作为显著的标志,能够区分其他标志和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具有独占权,只有注册商标所有人才能使用,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商标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具有价值,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也是市场竞争的工具,知名度越高,竞争力越强。一些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
法律分析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结语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商标也具有价值,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价值并进行转让或许可使用。商标还具有竞争性,高知名度的商标意味着更强的竞争力。一般情况下,一些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如通用的商品名称、与商品有关联的文字或图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