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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卖房屋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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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代卖房屋需要的手续和办理方式,包括委托代理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经纪人协调房屋买卖双方等。同时,文章还介绍了房屋买卖过户的流程,包括卖方提供房屋合法证件、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缴纳税费、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等。最后,文章强调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代卖房屋需要的手续和办理方式如下:

1. 当事人需要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人代为买卖房屋,并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房屋买卖。

2. 委托代理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以便完成房屋买卖手续。

3. 当事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以完成房屋买卖手续。

4. 代卖房屋的经纪人需要协调房屋买卖双方,以确保房屋顺利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房屋买卖过户有哪些

流程

1、买方了解房屋现状及产权状况,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等。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对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管理部门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条件则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情况拒绝申请。

4、立契。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定。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评估,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将贷款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为买卖房屋的,需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人要委托期限内,进行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行为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是什么?

房屋买卖过户是指房屋所有权从一个业主转移到另一个业主的过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过户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具体的流程如下:

1.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并约定过户日期和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流程。

2. 缴纳房屋过户税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房屋买卖双方需要缴纳差价额的契税和印花税。

3.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需要在过户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登记机关包括不动产登记机关和房屋交易登记机关。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明、契证、印花税票等文件。

4. 转移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机关在办理过户手续后,会向买方发放房屋权属证书,买方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5.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如果房屋在过户前存在抵押,过户登记机关需要在过户后办理抵押登记。

6. 通知相关部门:过户后,买方需要向相关部门通知,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7. 领取房屋钥匙:买方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可以领取到房屋的钥匙,并开始使用房屋。

总之,房屋买卖过户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为了确保过户的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当提前了解过户流程,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结语

代卖房屋需要的手续和办理方式如上所述。委托人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期限内进行房屋买卖,代理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以确保房屋顺利出售。房屋买卖过户需要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办理立契、缴纳税费等手续,最终进行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整个过程需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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