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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损失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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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我国刑法中,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六条等。其中规定了哪些损失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对象:

一、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二、间接经济损失,如因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造成的家庭经济损失;

三、精神损失,如因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恐惧、焦虑等;

四、其他损失,如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是由刑事法律程序规定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直接产生的,受害人以民事诉讼方式主张的损失,应当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在犯罪行为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赔偿因此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逃匿或者拒不到案;

(二)毁灭、伪造证据,胁迫、贿赂证人或者其他人;

(三)破坏、扰乱诉讼秩序;

(四)妨害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应当赔偿因犯罪受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由罪犯赔偿其家庭经济损失。因罪行受到侵害的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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