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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基本概念及其与担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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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在于抵押权在抵押合同订立时成立,但在抵押物登记时才生效,并具有登记和公示的效力;而抵押权未经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在于留置权是法定的,实行留置权需要经过特定程序,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置标的物并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一、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有哪些

1、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有,抵押权一般时自抵押合同订立时成立,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时生效;以及抵押物生效后才具有登记和公示的效力,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

结语

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在于,抵押权在抵押合同订立时成立,但在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才生效。只有在抵押物生效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条款。而留置权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实行留置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通过占有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而质押权则是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权利为目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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