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档案为公司经营管理直接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北京市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界定的档案资料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等资料的总和。第3条、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是公司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司所有员工对档案管理工作均需承担义务,任何部门、企业(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私自留存原始档案材料或阻碍档案收集归档工作。第常工作中的对外行文、信函、电传件、传真件、重要电话记录的原件。(长期保管)
3、 凡外单位发送公司的重要公文、信函、电传件、传真件重要电话记录的原件。(长期保管)
4、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报送公司的请示、报告及公司批复的原件。(长期保管)
5、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形成的各项工作计划、规划、工作总结、工作简报及调查报告等。(长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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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报告或请示的第一句话(或第一段)要简明、扼要的陈述所要汇报或请示工作的主题及目的、意义。
第 .公文的第二部分(一般指第二段),也就是报告或请示的正题部分,要清楚写明工作包含的各个事项、时间、地点、责任人(承办人)、费用、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如何开展工作等要素。
第九条 .公文的最后部分要根据报送人自己的想法提出下一步的计划及建议。
第十条 .此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公司所有部门,各部门在向上请示或汇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此规定办理,违者将所报公文退回重新行文,严重将给予过失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