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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解除关系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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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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