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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有哪些?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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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单务合同不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风险由债务人负担,一方过错不会导致合同解除;双务合同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风险互相依存,一方过错可要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划分标准是当事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这种区分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方面具有意义。

法律分析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

(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结语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抗辩权、风险负担和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上。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风险负担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要求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而单务合同中不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风险由债务人独自承担,不会出现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因此,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在权利义务的对称性、风险分担和违约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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