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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补缴是否涉及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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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又补齐是否还构成犯罪,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公司发起人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的情况。公司发起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

法律分析

一、抽逃出资又补齐是否还构成犯罪

1、抽逃出资又补齐的还是构成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量刑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抽逃出资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

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结语

抽逃出资又补齐是否还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罪的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所需的各项事务。因此,抽逃出资又补齐仍然构成抽逃出资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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