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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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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符合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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