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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证实房屋合法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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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书不是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的唯一依据。除了所有权证书外,房屋性质的确定还需考虑其他证据,如房屋的权属证书、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银行明细单等。所有权证书具有公信力,但对于内部物权关系并非唯一依据。

法律分析

目前确有许多观点认为,只要房产证颁发的时间在结婚之前就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房产证颁发的时间在结婚之后就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法律渊源在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登记制度,一般情况下,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房产产权登记或者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产所有权。因此,有人认为房产证只要是婚后办出来的,那么房产就是婚后取得的,是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房产证只要是婚前办出来的,该房产就为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实践中,存在房产为婚前签订合同购买、但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候婚前购房但产权证在结婚后取得,对于该类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上海以购买房产、签订合同的时间点作为确定产权性质的标准,并没有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作为判断房产是否共有的标志。另外,许多婚后取得房子,如遗嘱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父母全额出资为自己子女一方购买的房产且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也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此前文已有所分析,在此不做赘述。

2、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否是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的唯一依据?

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关键是如何举证证明房屋的性质。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所有权证书作为公示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大的公信力,但是这种公信力是对外的,对于内部物权关系来说,其并不能作为确定物权的唯一依据。

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房屋的权属证书。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是以登记为准,而不是合同的签订日期。

(2)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3)银行明细单。

结语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房屋所有权证书并非唯一依据。除了所有权证书外,还需考虑房屋权属证书、买卖合同、贷款合同以及银行明细单等证据。房屋所有权证书在公示方面具有公信力,但对于内部物权关系的确定并非唯一凭据。因此,在解决双方纠纷时,需综合考虑多方面证据,以准确判断房屋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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